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責任法定原則、責任相稱原則、因果聯系原則。
【法律分析】
各項歸責原則之間須相互作用和補充,而不是自相矛盾,相互抵消;歸責原則體系須體現法律的全部功能。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根據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論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論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所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3、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致物損失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并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人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75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規定,是在受害人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時,被告提出受害人的損失完全或者部分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從而免除或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適用。
第三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里的第三人是與被告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的人。在侵權賠償案件中,第三人、責任主體,是根據歸責原則來進行確定。
1、在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范圍內,被告能證明損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過錯造成的,第三人的過錯是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的行為與受害人之間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被告免責。比如,甲騎車正常行使,乙追打丙,丙逃跑撞向甲,甲躲閃不及又將路人丁撞傷。本案,是因為乙、丙的原因導致甲將丁撞傷,甲可以此理由進行抗辯免除對受害人丁的賠償責任。
2、在無過錯責任范圍內,管理人、所有人、第三人的責任承擔
(1)在一般危險活動,如被告能證明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免除被告的賠償人,比如第三人故意非正常使用家用電器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應由第三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2)在高度危險的情況下,即使受害人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是法律規定必須首先由高度危險物的管理人、持有人承擔責任;比如某甲潛入存有核物質的倉庫盜竊,致使核物質泄露造成損害的。核物質的管理人、持有人應當首先向受害人進行賠償,然后再向第三人某甲進行追償;
(3)受害人可以選擇責任承擔人,在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動物飼養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如下: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過錯違反的是對他人的注意義務,表明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應受非難性或應受譴責性,是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評價。
過錯責任的意義表現在,根據過錯責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其目的在于引導人們行為的合理性。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范圍產生影響。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
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加害人為了免除其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進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
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有,一、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件包括四個,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主觀上有過錯是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必備要,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能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缺少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要件,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過錯推定原,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并據此確定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三、無過錯責任原,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責任的原則。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責任原則、無過錯和違法責任。
(一)責任原則
這種意見認為,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賠償,應以該行政主體做出該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為標準。有過錯,就要賠償;無過錯,就不賠償。
這種意見考慮了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的不同狀態,區分了合法履行職務與違法侵權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無疑是有意義的,且符合普通群眾的心理習慣,容易為人接受。
(二)無過錯
這種意見主張不論行政機關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結果上給公民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原則的好處在于克服了過錯原則要考察機關主觀過錯的困難,簡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賠償。
(三)違法責任
所謂違法責任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準。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
這一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缺點,具有操作方便、認定精確、易于接受的特點。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侵權行為這是構成行政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包括三個要素:
1、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其他被授權或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人員。
2、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
3、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二)損害事實這是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侵權行為的客觀損害。認定損害事實應注意以下幾點。
1、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
2、受損害的權益必須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3、損害事實包括物質損害事實、人身損害事實和精神損害事實。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