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喪失勞動力父母有撫養義務嗎
子女喪失勞動力父母有撫養義務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的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2、(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3、(2)尚在校就讀的;
4、(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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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不工作父母有義務撫養么
法律主觀:
所謂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養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撫養教育好后代,這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對社會應盡的義務。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作為父母,應按照法律規定與社會倫理,自覺履行義務,為子女創造良好的生活學習條件。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和學習應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離婚,仍應負擔撫養義務。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法律條件的,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如繼續上學等),父母也應義務承擔撫養義務。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 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子女喪失勞動力父母有沒有撫養義務
法律分析:父母在有給付能力的情況下對喪失勞動力的子女具有撫養義務。對下列情況有必要負擔撫養費:(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尚在校就讀的;(3)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無勞動力成年子女父母有撫養義務嗎
法律主觀:
無勞動力成年子女父母有撫養義務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撫養義務。且前述的“不能獨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無工作還需要贍養父母嗎
子女無工作是否還需要贍養父母,要看具體情況。法律規定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但是司法實踐中,有一些情況可以免除or暫時免除贍養義務,其中沒有“無工作”但是有“無經濟收入”。“無工作”和“無經濟收入”是兩回事(我當年脫產考法考,也算“無工作”,但是因為有幾個證書,所以有其他收入,這種就是“無工作,但是有經濟收入”),所以還是要看子女具體經濟能力,確無收入可免。
民法典中規定,即便父母不撫養子女,老了也需要贍養。
但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L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
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Qj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成年子女喪失勞動力還有子女撫養義務嗎
一、成年子女喪失勞動力還有 子女撫養 義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的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 喪失勞動能力 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 撫養 義務的確立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擔 同居 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 婚姻家庭 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 撫養權 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對于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雖然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一般是到18周歲,也就是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其實就不需要履行撫養義務了。不過這也不是很絕對的,因為有些時候雖然子女已經成年了,但實際情況可能比較特殊,如還在學校讀書、確實沒有獨自生活的能力和條件,而父母又有撫養能力的,則還是需要繼續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