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權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永久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永久居住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3、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5、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永久居住權的特點如下:
1、永久居住權的法律地位:在我國,永久居住權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被授予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2、永久居住權的成立方式:永久居住權可以通過協議書、遺囑等方式進行設立和轉讓;
3、永久居住權的范圍:永久居住權只是房屋所有權人授予被授予人在該房屋內永久居住的權利,不包括其他權利,如出租、轉讓等。
綜上所述,房屋有永久居住權。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對居住權期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與居住權人生命共始終即永久。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約定房屋永久居住權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約定房屋永久居住權是否有效
約定房屋永久居住權是無效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民法典永久居住權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永久居住權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協議的,雙方在約定居住權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居住權的期限,雙方約定永久居住權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達成居住權協議后,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登記之后,當事人可以永久進行居住,直到當事人去世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永久居住權怎么樣才能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永久居住權不可以 繼承 ,我國《 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生效)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 注銷登記 。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永久居住權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簽訂房屋永久居住權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協議是自愿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永久居住權怎么樣才能有法律效力
簽訂房屋永久居住權協議;簽訂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協議是自愿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永久居住權聲明無效。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設立居住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只有房屋永久居住權聲明而沒有居住權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權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永久居住權就是只有居住權利,沒有買賣交易權利,產權不在你,是屬于集體產權。也就是我們以前所聽到的公房,實際上這種房子是國家所有,是又具有公有性,這種房子在離婚的時候很難解決,因為這種房子沒有一個產權證,所以不屬于產權房,只是國家借給人民居住的一種公房,居民可享受在房屋居住的權利,但卻無法買賣交易。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房屋永久居住權,而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一般由所有權決定的,而民法典規定,房屋居住權的年限由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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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永久居住權可以進行公證。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永久居住權協議書有效嗎
簽訂房屋永久居住權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協議是自愿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法律分析
只要符合民法的規定,并且雙方自愿簽署就有效。設立居住權,既是房屋所有人實現自己的房屋價值的一種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處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權人對社會和他人的回饋。居住權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在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因此,居住權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權。進而言之,居住權的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法人或其他組織(如合伙團體)不能享有居住權。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如果需要居住權人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則就相當于租賃了。總之,居住權從其性質、本質方面看,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當然,居住權人應當承擔居住房屋的日常維護費用。協議有效,但如違約責任約束房東的,那么萬一房東再次出借、售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的一方可能無法主張權利。一般情況下,只要各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簽署的協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另有其他規定,應當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