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是什么呢(死亡賠償金分配是什么案由)
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未來可期待收入的補償,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參照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丈夫死后死亡賠償金分配
丈夫死了賠償金的分配:
1、一般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均等分配;
2、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均等的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是賠償權利人。
而賠償權利人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
死亡賠償金原則是怎樣的
1、分配主體
一般是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作為分配權力主體。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沒有第一順序的可以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分配。但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
2、分配比例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當均等分配,但應適當照顧老弱病殘及婦女的權益,綜合考慮勞動能力、生活收入水平、及對受害人的依賴程度、近親屬之間的密切關系等因素。
同時考慮到受害人父母今后的生活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及教育支出,對其可適當的多給予分配。
對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分配可考慮百分之十左右,如果成年子女沒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可考慮百分之二十左右。
對于受害家庭付出較多的近親屬,可以傾向性分配,兼顧公平。
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首先,從遺產的含義來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法律規定中可以明顯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含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內。
其次,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而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正是由于其不屬于死者遺產,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主張權利。
最后,死亡賠償金并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針對遺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但是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能立遺囑處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上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以上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以上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